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客戶協議
甲方(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僅限機構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固定、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賬戶︰____________
深圳證券賬戶︰____________

乙方︰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聯系地址︰ 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聯系電話︰95606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制定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深證會【2013】35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 以下簡稱“報價回購”)及相關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議所稱報價回購是乙方將符合《辦法》規定的自有資產作為質押物,以質押物折算後的標準券數量所對應金額作為融資的額度,通過報價方式向甲方融入資金,同時約定乙方在回購到期時向甲方返還融入資金、支付相應收益的交易。

根據《辦法》,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資產作為質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規定的債券;

(二)基金份額;

(三)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其他證券;

(四)現金

報價回購通過深交所綜合業務平台的報價回購交易系統(下稱“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第二條乙方經深交所同意開展報價回購業務,甲方與乙方進行報價回購交易,並委托及授權乙方辦理報價回購的交易、登記結算以及其他與報價回購有關的事項。甲乙雙方均充分知曉、認可並同意遵守深交所、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關于報價回購業務交易、登記結算等事宜的相關規定。甲方已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及《辦法》的規定,準確理解其含義,清楚認識並自願承擔相關風險,接受本協議及《辦法》的約束。雙方同意本協議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解釋如下︰

基金專戶︰是指根據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管理的、由乙方作為份額持有人參與的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專戶份額︰指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劃分的均等份額。

標準券折算率或折算率︰指根據深圳交易所、中國結算、監管機構相關規定本協議約定的折算比率。

自動續做︰乙方按照甲方相同的初始委托金額、相同的交易品種、到期日公布的報價,由系統自動申報下一期初始委托。

初始交易︰指乙方提供質押物,通過報價方式向甲方融入資金的交易。

購回交易︰指乙方向甲方返還融入資金、支付相應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購回和提前購回。

提前購回︰指對于大于1天期品種,甲方在回購到期前提前終止回購交易。

質押庫︰指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設立特別托管單元作為報價回購交易的質押券保管庫。

質押物︰指乙方提交的作為報價回購交易履約擔保並集中存放于質押庫和擔保資金賬戶中的自有證券和現金。

初始交易的申報價格︰指乙方每個交易日發布的報價回購到期年收益率。

提前購回價格︰指乙方每個交易日發布的報價回購提前購回年收益率。

未到期報價回購︰指T日完成初次交收的新開報價回購,以及T日之前完成初次交收尚未到期的報價回購,不包括T日未完成初次交收的新開回購;

到期資金劃付失敗的回購︰指T日到期但未完成末次交收的報價回購,不包括T日未完成初次交收的新開回購。

可用額度,是指證券公司可用于新增報價回購初始交易的金額。證券公司報價回購可用額度為以下兩個金額中的較小值︰(一)質押庫和擔保資金賬戶中當日可用標準券總量所對應金額;(二)報價回購額度減去未到期回購金額的差。

實時回購額度可用余額︰指為乙方實時統計的乙方還可用于報價回購初始交易的總量。

交易日︰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可自動委托金額︰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統中可用金額減去預約取款金額和自動委托起點金額。

第三條甲方參與報價回購業務,須通過乙方根據深交所及監管機關要求進行的資質審查,已閱讀並理解報價回購業務的《產品資料概覽》,已充分理解報價回購業務性質和風險收益特征,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及《渤海證券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

甲方參與報價回購業務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在乙方開立資金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托管;

(二)開戶期間,信譽良好,無違規記錄;

(三)通過風險測評和證券市場認知程度測試;

(四)留存有效的聯系方式。

第四條本協議簽署且甲方具有相應的報價回購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報價回購交易的情形,甲方可參與報價回購業務。

第五條甲方簽署本協議後,需待乙方確認其報價回購交易主體資格後,方可參與報價回購業務。

第六條甲方參與報價回購業務期間,應將證券賬戶托管在乙方。本協議有效期間,甲方存在未到期報價回購交易的,甲方申請撤銷與乙方的托管關系或者注銷賬戶的,乙方有權拒絕。

第七條甲方進行報價回購初始委托時應保證其資金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委托指令。

甲方資金不足但報價回購初始交易成功的,甲方應承擔透支資金的歸還責任。甲方在此授權乙方,乙方可直接對甲方資金賬戶中的資金或證券賬戶中的證券進行處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強制平倉、扣劃資金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追償。

如果乙方在交易時間內發現本條第二款所述情形,乙方有權于次一交易日強制提前購回、取消余額自動委托或不再自動為甲方續做。

第八條鑒于深交所目前對報價回購業務未收取任何交易費用,乙方暫不就報價回購業務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費用。但如深交所需收取相關費用時,乙方將按有關安排向甲方收取相關費用,收費辦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為準。

第二章聲明和保證

第九條甲方向乙方作如下聲明和保證,並承諾在協議期間內始終真實有效︰

(一)甲方具有相應的報價回購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于參與報價回購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報價回購業務,保證簽署本協議時及本協議存續期間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三)甲方保證用于報價回購交易的資金來源及用途合法,自願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四)甲方自願遵守有關報價回購的法律、法規、規章、交易規則等的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

(五)甲方已仔細閱讀客戶協議、《風險揭示書》、《產品資料概覽》的所有條款、內容以及《辦法》的規定,听取了乙方對報價回購交易相關規則、業務協議、《風險揭示書》、《產品資料概覽》內容的充分說明,準確理解客戶協議及《風險揭示書》的確切涵義,特別是甲方的責任條款和乙方免責條款的涵義,清楚認識並願意承擔報價回購交易涉及的相關風險,願意接受客戶協議的約束。

第十條乙方向甲方做如下聲明和保證,並承諾在協議期間內始終真實有效︰

(一)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經中國證監會同意開展報價回購業務,並經深交所批準開通了報價回購權限,且該交易權限並未被暫停或終止;

(二)乙方具有開展報價回購業務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進行報價回購交易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乙方遵守有關報價回購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定;

(四)乙方提交的報價回購質押券來源和用途合法,自願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

(五)乙方自營證券賬戶內的質押券提交時,未設定其他質押權利或存在其它可能影響報價回購交易的權利瑕疵。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同意︰

(一)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報價回購交易申報,均視為基于雙方真實交易意願的申報。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進行交易申報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但已達成的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二)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乙方提交的交易申報中各要素的真實性、準確性不進行實質性檢查,不承擔因申報要素不真實、不準確產生的損失。

(三)交易雙方一致同意,甲方資金不足的將無法參與報價回購交易。

(四)甲方已充分理解並同意,在報價回購交易中,乙方是甲方回購交易的對手方,同時又代甲方辦理委托申報,並負責辦理資金結算等事宜。甲方豁免乙方由此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

甲方承諾妥善保管自身賬戶和密碼等相關資料,任何通過甲方賬戶和密碼進行的操作均視為甲方行為,系基于甲方真實意願作出;由于密碼失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自行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後果。

第三章質押物及質權

第十二條乙方提交的作為報價回購交易質押物的自有證券應轉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設立的報價回購交易質押券保管庫。

乙方提交的充當報價回購交易質押物的現金應存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乙方申請為其開設的報價回購交易專用擔保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轉入質押券保管庫中的證券和轉入擔保資金賬戶中的現金,作為乙方報價回購交易履約擔保的質押物。全部質押物設定的質權由乙方所有報價回購未到期以及購回交易未完成資金劃付的客戶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質權不對應具體質押物品種,甲方不得單獨就質押物主張行使質權,質押物處置所得由所有客戶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

第十四條初始交易未完成資金劃付及購回交易完成資金劃付的甲方不享有質權。

第十五條質押券或擔保資金轉出後,不再作為乙方報價回購交易履約擔保的質押物。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進行質押物的選擇和折算率計算,質押物對應的擔保價值按照設定的折算率進行計算和調整,甲乙雙方均完全認可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

(一)以符合深交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規定的債券作為質押物的,標準券折算率適用《標準券折算率管理辦法》。

(二)以現金作為質押物的,標準券折算率為1。

(三)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其他證券作為質押物的,由乙方聘請的經深交所備案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質押物類型、折算率評估,乙方據此制定標準券折算率。

(四)基金專戶份額作為質押物的,按下述方式計算折算率︰

基金專戶持有的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折算率定為1,利率類和信用類資產折算率根據第三方機構測算結果確定。

基金專戶份額對應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為︰

綜合折算率=基金專戶中現金資產佔比+基金專戶中利率類資產佔比×利率類資產折算率+基金專戶中信用類資產佔比×信用類資產折算率

基金專戶份額對應的標準券數量=(基金專戶份額數量×基金專戶份額淨值×綜合折算率)÷100

公式中各類資產佔比、份額淨值均為前一交易日日終時基金公司公布的數據。

(五)甲乙雙方同意,乙方聘請的經深交所備案的第三方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本條所述質押物範圍和品種、標準券折算率進行評估。如根據評估結果乙方認為需對質押物範圍和品種、折算率和折算率確定辦法進行修改,乙方需提前7天在公司交易系統或公司網站進行公告,甲方在此期間如無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則視為接受質押物範圍和品種、折算率和折算率確定辦法的修改。

第十七條當質押物經折算後的標準券數量所對應金額超過乙方所擔保的全部報價回購交易金額的,乙方可以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將超出部分的質押券轉出質押庫,或者申請將超出部分的擔保資金轉出擔保資金賬戶。質押券或擔保資金轉出後,不再作為乙方報價回購交易履約擔保的質押物。

第十八條乙方已被司法凍結或其他原因凍結的質押物不計入標準券。

第十九條乙方保證其質押物可以足額擔保乙方履行所有報價回購的交收義務。因質押物價值波動、折算率調整、司法凍結、扣劃等任何原因導致報價回購對應的質押物不足,乙方最晚應于次兩個交易日補足。在質押物補足前,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初始交易。

甲方已知悉並充分理解,報價回購質押物可能會因質押物價值波動、標準券折算率的調整、司法凍結、扣劃等原因而導致質押物不足以擔保乙方履行甲方名下報價回購的交收義務。

第二十條雙方確認,任一筆報價回購交易的質押物擔保期間于該筆回購交易到期交收完畢之日終止。

第二十一條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查詢報價回購的相關情況,可查詢的信息包括乙方質押物所折算的標準券總量、甲方未到期報價回購總量、乙方未到期報價回購總量。

第二十二條乙方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數據如有不一致,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三條甲方參與報價回購交易,即表示其認可並願意遵守《辦法》關于質押物管理及質權設定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交易

第二十四條 交易品種的期限為一年以內。

第二十五條 交易時間參照《辦法》有關規定。

報價回購價格、可用額度。乙方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通過自身網站或系統公布當日開展報價回購交易各品種的到期購回報價、提前購回報價或價格確定方式,以及報價回購可用額度。甲方初始委托申報成功後,即視為甲方同意並接受當日公布的該品種報價。甲方已知悉並完全理解,該收益屬于雙方一致同意的約定收益,與其他市場收益可能存在偏差。在任一交易日內,乙方有權根據各回購品種的實時回購額度可用余額數據,拒絕可能導致規模超限的委托或其它指令。各回購品種的實時回購額度可用余額之和不得超過當日回購額度可用余額。由于“實時回購額度可用余額”隨時可能變化,甲方認可︰其新開報價回購委托可能因回購品種規模限制而被乙方拒絕,而其他客戶在後發出的委托可能會被接受,甲方對此不持任何異議,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初始委托申報成功後,即視為甲方同意並接受當日公布的該品種報價。甲方已知悉並完全理解,該收益屬于雙方一致同意的約定收益,與其他市場收益可能存在偏差。

初始交易申報價格和提前購回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參照《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甲方委托分為初始委托和提前購回委托。報價回購的到期購回交易,甲方不需發出購回委托。甲方可以在到期回購日前全部或部分提前購回。甲方提前購回的,應當向乙方發出提前購回委托。提前購回的價格為該筆交易初始委托時約定的提前購回年收益率。

第二十七條 初始委托和提前購回委托的申報要素參照《辦法》中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乙方按照客戶有效委托的時間先後順序向深交所申報,並即時凍結甲方資金賬戶內的相應資金。

第二十九條 初始交易和提前購回交易申報成功後不得撤銷,甲乙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第三十條報價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單位為張,1 張為人民幣100元。初始交易最低申報數量為10張,超出部分應當為10張的整數倍;提前購回交易最低申報數量為1張,超出部分應當為1張的整數倍。

第三十一條 余額自動委托是指乙方交易系統于每個交易日15:00根據報價回購委托規則將符合條件客戶的可委托金額以委托數量最大原則自動發起的1天期報價回購品種初始委托申報。本條所稱的“符合條件客戶”是指每個交易日15︰00資金賬戶中可委托金額大于初始交易最低申報數量且余額自動委托業務處于開通狀態的客戶。余額自動委托申報價格為乙方當日公布的1天期余額自動委托品種報價。

甲方簽署本協議即視為已同意開通余額自動委托業務。余額自動委托開通期間,甲方可發出取消余額自動委托指令,取消余額自動委托業務。取消余額自動委托業務後,甲方可向乙方發出開通余額自動委托指令,重新開通余額自動委托業務。

甲方可以設置余額自動委托起點金額和預約取款金額。余額自動委托起點金額為簽署自動委托協議時設置,可隨時調整,若沒有設置,則默認自動委托起點金額為零,自動委托金額從當前設置時點到下次設置之間有效;預約取款金額為甲方為次一交易日日間取款而預留的資金額度,額度有效期當日有效,次一交易日自動失效。自動委托起點金額和預約取款金額可疊加使用,互不排斥,即同時設置後,甲方賬戶中將預留的資金為兩者金額之和。

如果乙方所有符合條件客戶可自動委托金額總量超過乙方1天期余額自動委托品種可用額度,則按以下規則進行委托數量分配

(一)將乙方1天期余額自動委托品種可用額度按客戶可自動委托金額比例分配至符合條件客戶。分配至每一個客戶的委托數量按最低初始委托數量向下取整。

(二)經步驟(一)分配後,如果乙方仍有1天期余額自動委托品種剩余可用額度,且該額度大于或等于所有符合條件客戶數量乘以初始交易最低申報數量,則為所有符合條件客戶分配一份最低申報數量。

(三)重復步驟(二)直至乙方1天期余額自動委托品種剩余可用額度小于所有符合條件客戶數量乘以初始交易最低申報數量。經步驟(二)進行分配後,如乙方仍有1天期余額自動委托品種可用額度,則按客戶剩余的可自動委托金額由大到小排序並依此分配一份最低申報數量,直至乙方1天期余額自動委托品種可用額度小于人民幣1000元。

第三十二條 在期限大于1天期的品種中,甲方如果在初始委托時選擇自動續做選項,且在到期日前一個交易日之前不發出終止續做指令,則視為同意按照相同的初始委托金額、相同的交易品種、乙方每一到期日公布的報價,由系統自動申報下一期初始委托。自動續做期間,甲方可發出不再續做指令,終止自動續做。

第三十三條報價回購到期資金可用數當日不能取款。甲方需要在某一交易日取款的,須在該交易日之前一交易日15:00 前辦理預約取款申請,預約成功後甲方可在該交易日15:00前取款。

第三十四條 購回交易期限按自然日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的,購回交易期限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甲方自提交報價回購委托的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利息收益;自回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交易日)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利息收益。

第三十五條 在任一交易日內,若當日提前購回和不再續做總金額超過前一交易日未到期回購總余額的30%,或單個投資者當日提前終止委托累計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且沒有在前一交易日15︰00之前與公司預約,即認為發生大額贖回。發生大額贖回時,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前購回和不再續做的委托申請。

第三十六條 其他約定

(一) 甲方應自行了解回購到期日期,乙方沒有提醒甲方回購到期日期的義務;

(二)甲方在回購到期日做出提前購回的委托,將視為無效委托,乙方不予申報確認。

第五章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七條報價回購按照“一次成交、兩次結算”的原則處理。報價回購成交日,乙方根據成交金額進行初次清算;報價回購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記錄自動進行購回清算(提前購回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條T日日終(T日為初始交易、提前購回交易的申報日,或到期購回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分別以乙方的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為單位,對當日全部報價回購交易金額(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購回交易和到期購回)進行軋差清算,並將清算結果發送給乙方。

其中,初始交易金額=初始交易成交數量×100。

提前購回交易金額=提前購回成交數量×(100+提前購回價格

X實際回購天數/365)。實際回購天數=提前購回成交日對應的資金劃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對應的資金劃付日。

到期回購購回金額=剩余成交數量×(100+初始交易成交價格

X實際回購天數/365)。剩余成交數量為,到期回購日該筆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數量減去對應的提前購回成交數量後的余量;實際回購天數=到期回購回日對應的資金劃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對應的資金劃付日。

到期回購回日為非交易日的,到期回購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為到期購回購日。

第三十九條在回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成交日,交易自動終止,甲方收益由乙方在回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成交日隨同回購本金一並支付清算,甲方資金當日可用不可取現。

第四十條乙方與甲方之間報價回購交易的資金明細清算交收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與甲方之間由于資金明細清算交收產生的法律糾紛與中國結算及其深圳分公司無關。

甲方對成交和清算交收有異議的,須在成交後三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質詢,否則視為甲方認可成交和清算交收結果,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後果和責任。

第六章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一條因甲方原因或乙方原因導致初始交易、到期購回或提前購回的交易或資金劃付無法按本協議的約定完成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甲方資金賬戶被司法機關凍結或扣劃等強制執行措施的︰若甲方資金賬戶已無余額,則視為甲方自動發出提前回購其名下所有報價回購的指令;如有未到期報價回購的,則視為甲方發出提前回購其名下所有報價回購的指令。甲方名下所有報價回購對應的全部質押券全部自動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解除質押。

第四十三條乙方保證其質押券和擔保資金可以足額擔保乙方履行所有報價回購的交收義務。因質押物價值波動、折算率調整、司法凍結、扣劃等任何原因導致報價回購對應的質押物不足,乙方最晚應于次兩個交易日補足。在質押物補足前,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初始交易。

第四十四條T+1日資金劃付失敗的,當日所有資金劃付的履行期限順延至T+2日;T+2日未能完成資金劃付的,違約方按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乙方被暫停報價回購交易權限的時,甲方不能發起初始委托,但提前購回或者回購到期業務不受影響;

第四十六條甲方授權乙方以乙方的名義與第三方主體簽署質押券處置委托協議。

質押券處置委托協議應載明處置的條件、程序、時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的生效與終止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乙方報價回購交易權限終止的條件︰

(一)乙方向深交所申請終止報價回購交易權限且獲得深交所批準;

(二)深交所根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終止乙方報價回購業務交易權限;

(三)乙方因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導致報價回購交易權限終止。

第四十八條乙方報價回購交易權限終止時,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權限終止當日,雙方的所有未到期報價回購交易全部提前到期,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提前回購年收益;

(二)乙方應及時向深交所及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質押券處置申請;

(三)對符合要求的申請,由乙方按照價格公允、快速處置的原則對質押券進行處置;質押券為基金專戶份額的,乙方應及時通知基金專戶管理人,待基金專戶管理人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後,乙方申請將基金專戶份額全部贖回,所得資金轉入擔保資金賬戶;全部質押券處置所得與擔保資金之和按債權比例優先向所有客戶公平清償;

(四)乙方怠于、不當或無法處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價格公允、快速處置的原則對質押券進行處置,處置所得與擔保資金之和按債權比例優先向客戶公平清償;

(五)甲方獲得足額償付的,應與乙方簽署債務了結的確認函;

(六)全部債務清償後,乙方應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業務終止報告,並可申請解除剩余質押物的質押登記;

(七)處置所得與擔保資金之和仍不足以償付的,由證券公司對客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約定報價回購交易期間發生異常情況時,乙方按以下約定的方式處理,並及時向深交所報告。

異常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質押券或擔保資金被司法等有權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的;

(二)乙方被暫停或終止報價回購交易權限的;

(三)乙方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的;

(四)客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有權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的;

(五)質押券到期的。

發生第(一)、(二)、(三)項情形的,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除提前回購外的其他委托,有權暫停或終止甲方的自動續做、余額自動委托;其中,乙方被暫停報價回購交易權限的,應在權限暫停之日9︰15前,通過其網站或系統進行公告。

第七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條甲方的權利︰

(一)查詢其名下報價回購及質押券情況,未完成資金劃付的初始交易除外。

(二)按客戶協議約定申請提前購回。

(三)按客戶協議約定申請自動續做、余額自動委托,有權申請不再續做、取消余額自動委托。

(四)獲取報價回購收益。

(五)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進行報價回購初始委托時應保證其資金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

(二)甲方在參與報價回購交易期間,不得撤銷與乙方的托管關系,不得進行銷戶等操作。

(三)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乙方的權利︰

(一)有權拒絕可能導致規模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權拒絕非交易時間的委托,並有權在乙方報價回購業務暫停期間拒絕接受甲方除提前購回外的其他委托,有權在乙方報價回購業務暫停期間終止甲方的自動續做、余額自動委托。

(二)當質押物經折算後的標準券數量所對應金額超過乙方所擔保的全部報價回購交易金額的,乙方可以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將超出部分的質押券轉出質押庫,或者申請將超出部分的擔保資金轉出擔保資金賬戶。

(三)對于大額提前購回或大額不再續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約定進行提前預約,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提前購回或不再續做。

(四)交易存續期內,甲方申請撤銷托管關系、注銷賬戶的,乙方有權拒絕。

(五)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乙方的義務︰

(一)除客戶協議另有約定外,及時、準確的執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二)按時對報價回購進行購回清算,並依約向甲方支付收益。

(三)如實記載甲方報價回購交易情況,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詢申請,向其提供查詢服務。

(四)遵守報價回購額度控制的相關規定。

(五)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違約處理與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協議雙方須嚴格、全面履行本協議相關條款,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除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可以免責的以外,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報價回購業務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由交易雙方協商或通過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決,與任何第三方無關,甲方無權向任何第三方主張權利或追究責任。乙方與甲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依據深交所確認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質押登記、資金劃付等業務。

第五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導致本協議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乙方有權暫停甲方參與報價回購業務或終止協議,並可以取消甲方報價回購交易主體資格。如造成乙方實際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要求賠償。

第十章免責條款

第五十七條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動亂等不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現無法控制和不可預測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等異常事故,或因本協議生效後新頒布、實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或政策等因素,或因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乙方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其相應責任應予免除。

第五十八條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的一方應在遭受不可抗力、異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變化後盡快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積極協調善後事宜。

第十一章 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九條有關本協議的簽署、效力和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章、規則。本協議簽署後,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則修訂的,應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辦理,但本協議其他內容及條款繼續有效。

第六十條本協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則的規定,如需修改或增補,或根據相關交易規則或本協議約定需通知相關事宜的,由乙方在其營業場所、網站或通過交易系統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前述通知發出後七日內不提出異議,則通知內容即成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第六十一條在報價回購業務中,如需乙方對甲方通知相關事宜,因通訊故障或甲方更改聯系方式但未及時告知乙方而導致甲方未收到前述通知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二條本協議執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天津仲裁委員會,依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在天津,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其中,報價回購業務已進入業務終止程序的,應當先履行本協議第六章所述的業務終止程序。業務終止程序履行完畢後,甲方仍未獲清償的,方可將與乙方發生的爭議提交前款所述仲裁委員會裁決。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

(一)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購已了結,申請取消本業務,經乙方同意的;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本協議的;

(三)完成業務終止程序。

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未了結的清算交收責任和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甲方為個人的,客戶協議由甲方本人簽字;甲方為機構的,客戶協議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六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經認真閱讀並全面接受本協議全部條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願參與報價回購,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協議》簽署頁)

甲方(簽字,僅限個人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僅限機構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僅限機構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


乙方︰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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