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募集機構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劃分,可以由基金募集機構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我公司自2024年09月13日起采用“北京濟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等級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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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安金信基金風險評價解決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