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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上市證券或借入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投資者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已經持有普通證券賬戶,在該證券公司開戶時間滿足監管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提供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一致。


風險揭示

(1)因投資規模放大、對市場走勢判斷錯誤、不能及時補交擔保物而被強制平倉等可能導致的投資者投資損失風險,甚至發生投資損失超過投資本金的風險;
(2)投資者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能帶來法律訴訟風險,投資者應當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
(3)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證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以及其特有的投資放大風險等;
(4)投資者在開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了解所在的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5)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維持擔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
(6)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其的授信額度,或者證券公司提高相關警戒指標、平倉指標所產生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7)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證券公司根據自身經營情況或市場情況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8)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出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解散等情況時,投資者將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9)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發生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10)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將以《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及通訊地址,向投資者發送通知。通知發出並經過約定的時間後,將視作證券公司已經履行對投資者的通知義務。投資者無論因何種原因沒有及時收到有關通知,都會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上述風險事項僅為舉例性質,未能詳盡列明融資融券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可能影響上市證券價格的所有因素。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融資融券合同》條款,並對融資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規則必須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保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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