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安排的公告
來源︰ 渤海證券  時間︰ 2012/09/03 11:02

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及《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關于建立健全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的相關規定,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制定了《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離牆管理辦法》及《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隔離牆管理細則》等制度,對靜默期制度作出了適當安排,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建立信息隔離牆管理制度

本公司建立了以《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離牆管理辦法》為核心的信息隔離牆管理體系,在公司內部建立了一系列信息隔離牆管理機制,以防範內幕信息和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嚴防內幕交易,避免利益沖突。

二、靜默期安排

本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對研究報告的發布設置靜默期,在靜默期內不允許發布相關的研究報告。本公司靜默期安排如下︰

(一)本公司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自確定並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本公司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並公告公開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本公司擔任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在公司合規部門將該上市公司列入相關限制名單期間,按照合規管理要求限制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限制名單管理機制

本公司建立並實施了限制名單管理機制。對于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公司不得對外發布有關該公司或證券的研究報告。

四、實施跨牆管理

本公司建立並實施了信息隔離牆的跨牆管理機制,對于公司研究咨詢人員因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必須履行公司內部跨越隔離牆審批程序方可進行。

研究咨詢人員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期間,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跨牆期滿,研究咨詢人員不得利用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非公開信息,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以上為本公司現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安排。本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新要求,對靜默期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0日

(注︰于2024年09月20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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